新型儲能在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綜合效率和安全保障作用方面能發揮較大作用,在建設以新能源為主的新型電力系統以及實現“雙碳”目標的大背景下,新型儲能的作用更加凸顯。
本文來源:微信公眾號 鄂電價格 ID:edianjiage 作者:范先國 汪致洵
根據儲能在電力系統中的位置不同,新型儲能一般分為4類:獨立儲能、電源側儲能、用戶側儲能和電網側儲能。
目前而言,國家層面針對新型儲能產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但是,在電價機制方面稍顯缺失,僅在相關產業支持政策中提出了原則意見或探索方向,比如:《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提出:“建立電網側獨立儲能電站容量電價機制,逐步推動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研究探索將電網替代性儲能設施成本收益納入輸配電價回收。完善峰谷電價政策,為用戶側儲能發展創造更大空間”。
由于配套政策在研究探索中,導致新型儲能盈利模式并不明朗,有點“霧里看花”的感覺。
拋開少數省份自行出臺的獨立調峰價格政策外,我們認為現階段新型儲能根據其屬性不同,主要有兩種盈利模式:峰谷價差套利模式、電量電價收入模式。
1.峰谷價差套利模式,主要適用于獨立儲能電站、用戶側配套儲能電站。儲能電站在低谷時向電網買電、儲存電能,在高峰時釋放電能、向用戶賣電,利用峰谷價差實現套利,獲取購銷價差收入。
2021年國家發改委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其中一大亮點就是要求合理拉大峰谷電價價差,可以理解為加快儲能發展釋放的強烈的價格信號。
峰谷價差的拉大,在電力現貨市場,有利于儲能企業通過價差套利——低買高賣。
對于獨立儲能電站,以通過形成合理的峰谷電價價差為核心,積極參與電力市場,在市場上發揮高峰供電作用,服務于特定用戶電力需求并獲取高峰時段價差收入;
對于用戶側配套儲能電站,作為特殊“用戶”的一部分,主要服務于與其配套的用戶,通過優化負荷曲線、需量管理、支撐綜合能源服務以及需求側響應等作用,降低用戶用能成本,提升用戶供電可靠性。
從湖北來看,2021年新出臺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進一步拉大了尖峰、低谷價差,有利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
儲能企業在低谷時段(晚上11點至第二天凌晨7點,8個小時)充電,正是晚上休息時間,這個時候,企業用電的價格僅僅是平段基礎電價的0.48倍。
而高峰時段(上午9點到下午3點,6個小時)放電——向用戶供電,正是上班生產時間,這個時候,儲能賣出電價是平段基礎電價的1.49倍,高峰、低谷價差達到了1.01倍,也就意味著度電價差資金超過了工商業的平段基礎電價水平(約0.6元-1元)。
科學合理調度生產運行方式,利用較高的購銷價差來獲取較高的收益。
在美國加州,獨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市場IRR(內部收益率)可達19.1%,其中“峰谷價差套利”就是其收入來源的一部分!
據悉,2022年2月底和3月初,山東省留格國投儲能、滕源華電儲能、關家三峽儲能和全福華能儲能4家電站先后在電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冊公示,成為全國首批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獨立儲能電站。
目前山東電能量市場日最高電價價差已經超過1元/千瓦時,套利空間較大。如果儲能電站能夠合理制定競價策略,其有望得到較好收益。
2.電量電價收入模式,主要適應于電源側儲能電站。新能源企業為獲取新能源項目指標,主動按照政府強制要求配置一定的儲能設施。收益來源是減少棄風棄光電量和“兩個細則”考核費用,儲能電站多數僅作為新能源項目的成本項。
對于電源側儲能,主要服務于所配套電源,優化電源上網供電曲線,支撐風電、光伏等非化石能源電源符合電源可控性要求,降低市場收入風險,增加發電收入。
目前,湖北已經有三個共享儲能項目,黃梅儲陽、大唐浠水巴河、大唐龍感湖。
上述共享儲能參與主體實際上就是,一個30MW/60MWh的儲能電站和兩個光伏電站。在兩個光伏電站的發電高峰時段,有部分棄光量,利用儲能電站存儲,光伏發電低谷時,儲能電站向系統釋放電能。
這部分存儲-釋放電量的收益,由儲能電站和光伏電站分享。一方面,對于風光等新能源企業,最大限度減少棄風棄光,發揮較好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配套儲能可優化電廠出力,參與市場高峰時段交易,提高收益水平。
在美國德州,光儲項目參與電力市場IRR(內部收益率)可達24.2%,其中“峰谷價差套利”是其收入來源的主要部分!
電網側儲能又包括電網替代性儲能設施和電網側儲能電站。
其中:電網替代性儲能設施,一般不能獨立運行,只是電網建設投入的一種技術手段,可以減少變電容量及輸配電線路的建設,降低電網投資。
電網側儲能電站,一般可以獨立運行,具備調峰、調頻、事故備用等功能,由電網調度控制,用以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提升電網經濟性。
電網側儲能投資受到國家嚴格監管,2019年出臺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及2020年出臺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均明確規定電化學儲能投資不能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
因此,電網側儲能只有履行了嚴格的審核程序、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投資建設,方能納入輸配電有效資產,通過輸配電價回收。
結論:
總體來看,新型儲能和抽水蓄能二者作用高度相似,都是提升發電容量充裕度、保障新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重要支撐。
但相較抽水蓄能價格機制,新型儲能尚存在諸多問題。國家針對抽水蓄能已經出臺了容量電價機制,但對于新型儲能,卻無法同等享受容量電價政策,似乎不太合理,影響儲能項目發展速度和質量。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價差套利模式還是發電電價收入模式,都是市場行為,面臨著多變環境下的運行策略、電價機制、交易機制等問題,存在風險和不確定性。最根本的是要解決市場化成本的疏導矛盾。
結合十四五儲能規劃,建議國家層面盡快深入研究,參照抽水蓄能,建立符合新型儲能特點的容量電價機制,助力新型儲能具有穩定合理的收益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