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政發〔200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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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榆林市加強工程建設招標
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榆林市加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已經2008年5月22日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
榆林市加強工程建設
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工程建設交易秩序,切實消除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違法行為,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和投資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榆林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是指《榆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榆政發〔2006〕51號)所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代理機構和交易機構在該領域從事的招標代理和工程交易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監督職責的劃分,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一)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招標投標工作;對重點建設項目、工業產業項目和中、省交由發改部門管轄的專項資金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監督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三)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四)水利、交通、室內裝飾裝修等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業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五)審計部門負責對依法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預算、決算審計;
(六)行政監察機關對招標投標執法機構和人員履行監督職責的行為實施監督。
第四條 依照《榆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榆政發〔2006〕51號)規定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依法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接受招投標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合法的有形市場公開交易。
第五條 按照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有關規定,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招標前,應當編制項目招標實施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六條 中、省及市外駐榆企業、外資企業應當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接受項目屬地政府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項目由多元資金構成,但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項目,不論其資金來源和招標人所有制性質,均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接受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依法從嚴管控可不進行招標建設項目的審批。未經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實施可不招標建設項目;有資質的施工企業不得以“自建自用”的名義搞商業化項目開發規避招標;不得將主體工程項目或者大型附屬設施項目申報為“主體加層”或“小型附屬設施項目”、“設計變更項目”規避招標;不得“劃整為零 ”、肢解工程項目規避招標。
搶險、救災應急工程項目可不進行招標的,應當及時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情況緊急的可先行實施后向項目審批部門作出報告說明。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突破邀請招標法定條件,變公開招標為邀請招標。市政府重點建設項目邀請招標,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不具有自行招標法定條件的招標人不得自行招標,應當選擇委托有法定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為招標人指定代理機構,也不得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資格的招標人接受代理。
第十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實施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將招標實施方案、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資審報告適時報送招投標管理部門備案。未經備案或經備案發現有違法違規內容經責令改正而未作改正的,中止其招標投標活動,并依法進行糾正。
招標人或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的招標方案編制資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資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審條件和評標標準不得含有不公正傾向或者排斥合格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和限制投標人之間的正當競爭。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以與工程項目施工要求不符的過高資質或其他歧視性要求,限制合格投標人參與競爭;不得要挾、暗示投標人在中標后分包部分工程給特定的施工企業和供貨商。
第十二條 投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自發售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天,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
第十三條 對于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投標邀請函之前告知投標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未告知或未說明理由的,投標申請人可要求其告知并說明理由。投標申請人認為招標人或代理機構資審程序和結果違法的,可以向招投標管理部門投訴。
第十四條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采用“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辦法來確定合格投標人。采用“有限數量制”辦法的,原則上每一項目或者標段合格投標人數量不得少于六人,合格投標人人數過多時,可采取評分排序或隨機抽取的辦法選擇六個以上合格投標人參加投標,但事先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示。采用“合格制”辦法的,不得限制合格投標人數量。
為了有效預防陪標、串標,同類型、同資質、多標段、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發標前應當在管理部門監督下,隨機抽簽確定標段投標人。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審查委員會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招標代表人一人,審查委員會專家委員在監督管理部門和公證機構的監督下隨機在統一的專家評委庫中抽取產生。
第十六條 為了有效遏制出借或出賣資質投標,投標人在報送資格預審材料和開標時,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法人代碼證、項目經理(建造師)資格證原件。因兩個工程項目在不同地點同時開標,無法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時,應當提交一方監管部門出具的開標時間和“原件在審”證明。未能提供的,以自動棄權處理。
第十七條 開標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本工程的項目經理應當參加,向招投標監管機構提交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或授權委托書、本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在有疑義時應當經過公證,同時附有授權人和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以自動棄權處理。
第十八條 充分發揮投標保證金的法律約束作用,減少因招標失敗或投標人不誠信而給招標人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嚴肅性。投標人在資格預審階段未聲明放棄投標,而在資審入圍后拒不交納投標保證金,或者交納投標保證金后非不可抗力事由在規定時間內不投標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其行為予以不良記錄并公示。對有不良記錄或者發現有惡意違標及其他不良行為的,停止本市內參加投標資格一年。
第十九條 各投標人之間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標行為:
(一)相互約定提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報價;
(三) 相互約定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與投標;
(四)相互陪標,輪流中標,或者結盟圍標,排斥正當競爭,高價中標后分取不法所得;
(五)其他惡意串通投標行為。
第二十條 招標人、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標行為:
(一)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訴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與投標人約定,投標時壓低或提高標價,中標后相互進行額外補償;
(三)預先內定中標人;
(四)確定中標人前,與投標人就價格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五)其他串通投標或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定人數組建,其中招標人代表一人,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評委在監督管理部門和公證機構監督下隨機在統一的專家評委庫中抽取產生。
招標監督管理部門、公證機構、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對評委名單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全面推進工程量清單評標辦法,一般項目只設商務標不設技術標,需設技術標的,只作符合性評審;對特殊、復雜的項目技術標可實行量化打分制,可采取暗標形式,具體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對規模小、技術含量低的簡單工程項目,可采用最低價評標辦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為評標委員會提供法律規定內容的完整的招標文件、項目預算書和必要的工程數據供評標使用。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必須具有法律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基本內容,投標文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評標委員會無法據以評審時,以廢標論處。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不得向外界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比較、不同的評審意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應當誠實、中立,意志獨立、客觀公正。無正當理由的,不得給資質、資信和技術實力相近的兩家投標人在全項評分中分別打極限分(最高或最低分),不得在招標文件規定的限值范圍以外打分。評標委員會成員打極限分或打分超過分值范圍的,招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成評標委員會要求其說明理由或者予以更正。理由不成立或不愿予以更正的,經評標委員會研究決定后,否決該評委評審意見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評標中,只對投標人的考察情況作客觀匯報,不得“暗示”和“誘導”評標委員會成員按招標人意志推選中標人,不得就攔標價或降價系數向評標委員會明示或暗示期望值。
第二十七條 依法應當回避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主動要求回避。不符合法律規定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無效。
第二十八條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產生,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管理部門現場監督人員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專家庫依照法律規定組建,實行動態考核管理。評標專家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職,或者因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要及時予以調整。對于違反評標記錄,情節嚴重的,終止該專家評標活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代理招標應當簽訂代理合同并報送招投標管理部門備案。凡常駐榆林的各招標代理機構,每年初應到榆林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進行備案登記,未進行備案登記的代理機構,不得從事本市的招標代理業務。代理機構在代理權限內發出的招標公告、資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報告等,應當加蓋招標人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同時加蓋代理機構公章和編制文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簽章,并在招投標監管部門及時審核備案。
第三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代理,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從事所代理項目的投標書編制及投標咨詢服務;不得為同項目的數個投標人承擔預算和投標文件制作業務;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為串標、圍標的投標人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二條 為維護招標代理市場的公平競爭,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發生,重大工程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任何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壟斷一個行業和部門的招標代理業務;任何部門和行業,不得與一家代理機構簽訂“一家獨攬”、壟斷式服務的招標代理合同。
第三十三條 規范各類收費行為。收費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超標準收費,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
第三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存所代理工程完整的招投標文件資料和文書,保存期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提出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按照評標排列順序確定中標人,依法公示三個工作日后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人簽訂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應當報招投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墊付工程款或者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施工合同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不得違背招標文件的實質內容和國家關于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工程造價應當控制在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范圍之內。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分包人,招標人應當在簽訂合同時予以拒絕。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轉讓給他人;不得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程分包給他人;不得以可分包工程的名義轉讓工程項目,弄虛作假,攫取非法利益;不得將可分包工程再次分包或者轉讓。
第三十九條 為有效遏制非法分包和轉讓行為,保證有效投資和工程質量,投資規模較大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大型附屬實施和配套工程、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應當由業主分別以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和供貨商。
第四十條 招標人拖欠工程款或者已竣工驗收項目的工程款未按合同約定全部支付的,不得進行新開工項目的招標;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得參與新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涉及行政管理部門違法違規的,有權依法向行政監察部門、法律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四十二條 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并向社會公布。有關投訴時限、受理條件、受理期限、迴避制度、調查取證程序、處理時限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11號令)執行。
對于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紀問題的舉報,各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并組織調查。重大案情的舉報,應當由行政監察部門牽頭,組成聯合調查組予以查處。
第四十三條 成立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財政、審計、工商、稅務、物價、城建、交通、水利、經委、公證等有關單位參加的招標投標監管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各成員單位可以提議召開。會議主要職責為:
(一)分析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發展形勢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執行情況,研究各部門對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加強各部門在處理招標投標投訴、執法監督等方面的溝通與配合;
(三)規范統一各部門制定招標投標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和內容;
(四)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聯合檢查和調研;
(五)協調各部門在實施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過程中發生的矛盾和分歧;
(六)配合招標投標活動中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聯合查處與協調配合;
(七)處理其他涉及多個部門協調處理的有關事宜。
第四十四條 根據《陜西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強化對現有各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評標專家庫的管理,逐步建立與省評標專家庫聯網的評標專家庫。由市發改委草擬《榆林市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市政府辦印發執行。
第四十五條 建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信息平臺,為市委、市政府正確決策提供統一可靠的招標投標工作信息依據。各部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每半年向市發改委報送工作情況報告和相關的統計數據。招標活動中的主要工作程序應當邀請市發改委、審計局、監察局派員參加。
第四十六條 建立招標投標違法違規“不良紀錄”制度和“限制準入”制度。對于有不良記錄的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及時予以公示,并限制其在本市內從事投標和招標代理業務一年。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監察機關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招標人、投標人、代理機構、工程交易機構、評委、公證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給單位和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在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由市監察行政機關牽頭制定招投標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并負責考核。
第四十九條 《榆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榆政發〔2006〕51號)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 招標 規定 通知
抄送:市委辦,市人大、政協、紀檢委辦公室,榆林軍分區,市中級法院、檢察院,各人民團體,中省駐榆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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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年6月1日印發